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