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八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