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