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