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七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