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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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