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