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