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第五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资格; 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户; 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