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第四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饲养《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驼、鹿、兔、犬等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优良种畜登记,任何机构不得强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