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 第六十四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36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