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