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