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