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七条 设立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九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第十七条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子公司。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