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存在严重逃废债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