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