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后,可对财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责令财务公司重组;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