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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董事会有义务对财务公司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形责令其进行整顿: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后,可对财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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