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九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 第四十二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