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