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