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