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