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