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