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