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