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