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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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