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