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 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