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