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坏帐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