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坏帐损失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坏帐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