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