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