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