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