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