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