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