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