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