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