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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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