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