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