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