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