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